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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4-09 生效日期: 1997-04-0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7]18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苏国税发[1997]3号)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据以办理免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署监[1996]280号)中有关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活动的企业,从1996年4月8日起不再批准新的发外加工合同,对已经批准的发外加工合同要进行清理的规定,同意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在1996年4月8日前已经批准并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由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免征工缴费部分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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