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工[2001]102号
各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42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精神(鲁价格发[2001]170号),现将制定后的42种乙类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企业按与表列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零售价格申请意见,于6月25日前报市物价局。在新价格未公布前,可暂按省物价局原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三、部分企业已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生产经营的阿莫西林等药品实行单独定价(见市物价局青价工[2001]84号附表二),上述药品单独定价的具体问题另行通知,单独定价前可暂按其现行价格执行。
四、在实际执行中,现行零售价已经低于本次公布的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不得提高。
五、各市、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