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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依法收取外省牌照警车通行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2 生效日期: 2006-05-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高速养[2006]126号
局属各运营管理单位,行业管理单位:
  近年来,所有公安机关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下简称“警车”)在我省一直享受通行费免征政策。根据国务院颁布、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警车免缴通行费仅限于“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形。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收费公路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经请示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外省牌照的警车一律不再享受湖南省通行费免征优惠政策,都须缴纳通行费。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依法向外省牌照警车收取通行费。 特此通知。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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