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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6 生效日期: 1998-09-1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新国税所字[1998]9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员到位,加强联系,切实做好城乡信用社资金核实工作。我区城乡信用社户数较多,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复杂,资金核实中有关政策及财务处理规定较多,任务繁重。为保证今年“两社”的资金核实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应专门抽调一名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参与当地清产核资工作,加强与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办公室以及企业间联系,并按照新国税所字[1998]78号(通知)要求,按期完成资金核实工作。

  二、针对城乡信用社特点,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做好《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填报工作。
  1.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商业银行按国家规定在组建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过程中,已进行了清产核资的,以1998年3月31日的资金实际占用量为准进行填报。对由于改制没有进行过清产核资的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必须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未进行清产核资的要补课并按要求统一填报申报(审批)表。
  2.对部分农村信用社在1994年已随原主管农业银行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的,此次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将原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结果,以1997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量为准,按照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数据衔接;对1994年以后新建立或因隶属关系变化归并到农村信用社系统管理的,这次要按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并填报申报(审批)表。

  三、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审批权限。各地州市国税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合作)银行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要认真核实,及时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是:每户资产损失或挂帐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地州市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每户资产损失或挂帐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四、审批文书下达后,各基层税务部门要督促、帮助企业按照审批后的处理意见及时进行会计调帐工作,依此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行为,建立健全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五、各地州市税务部门在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要按时层层报送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总结,并对资金核实工作中的数据、文字资料及时归类、入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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