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1]17号
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控制市区扬尘污染大气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易产生扬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大气环境。
二、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有效措施,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渣土,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房屋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采取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并逐步推行使用预拌沙浆。
四、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将泥土带出现场。
车辆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运输,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散或泄漏。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当包括用于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渣土、煤炭、煤灰、煤渣、沙石等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七、有关单位应当加快庭院裸露地面的绿化和铺装,防止扬尘大气环境。
八、街路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洒水压尘作业,减少扬尘污染。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建设、环境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的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