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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3 生效日期: 1999-01-2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9年1月23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后补充“禁止随意焚烧垃圾”一句。

  三、增加一款内容“在临街店面经营饮食服务活动的,应具备上下水或者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严禁乱倒污水”。作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厕所应按规定收费”修改为“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厕所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收费”。
  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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