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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4 生效日期: 2002-11-24
发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2002]6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价格管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19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旅游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管理。各游览参观点不得在门票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随门票强行搭售有关纪念品,不得强行收取导游服务费和代结保险费等。凡因安全问题,大型客车不能直接进出的景区,游客需改乘其他专用车辆进入景区的,其运价应按审批权限报物价部门核准。

  二、严格旅游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所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要低于市级管理的同类景点门票价格。对旅游团队及其他群众实行优惠票价的政策,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设单独门票的,必须从严审批。新增“园中园”需单独设置门票收费的,应在增设“园中园”前,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其票价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四、“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期间,举办临时性展览,白天一律不得收费;其他时间举办的临时性展览,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在设展前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五、游览参观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牌应由物价检查所监制,并悬挂在景点售票处显著位置。不得收取违反规定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六、规范宾馆、饭店用水价格。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要求,宾馆、饭店内的游泳池、桑拿浴、美容美发仍按特殊行业用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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