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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会议纪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3-1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0]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工作规范(新政办[1998]66号)下发以后,总的来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会议纪律方面比较突出:一是个别部门未按要求参加会议,该由正职参加的派副职,甚至派一般工作人员参会;二是还存在不请假、迟到、中途退会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现将会议纪律重申如下:   1.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各部门、各参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会议任务完成。
  2.各部门单位务必按要求参加会议。全体会议由政府组成人员和非组成部门的正职到会,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由正职或主管副职参加会议,专题会议按通知要求派员参加。
  3.各部门单位应提前半天将参会人员名单报政府办公厅,由会议工作人员汇总后,于会前报会议主持人。要求到会的领导不在家需由其他领导参加会议,以及参会领导需带助手的,均应提前同会议组织者联系。
  4.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
  5.参加会议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由工作人员安排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入座。办公厅有关处室参加会议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会。
  6.参会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会议内容提前做好准备,实事求是地提出代表本部门的意见或建议。会议发言需经主持人同意。部门参会领导的助手一般不安排发言。
  7.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如确需进入,经秘书长同意后,工作人员安排。参加会议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关闭传呼、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保持会场肃静。
  8.注意会议保密,带有密级的会议材料,会后一律交会议工作人员。会议决定的事项,没有规定传达的,不得于会后扩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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