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0]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工作规范(新政办[1998]66号)下发以后,总的来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会议纪律方面比较突出:一是个别部门未按要求参加会议,该由正职参加的派副职,甚至派一般工作人员参会;二是还存在不请假、迟到、中途退会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现将会议纪律重申如下: 1.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各部门、各参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会议任务完成。
2.各部门单位务必按要求参加会议。全体会议由政府组成人员和非组成部门的正职到会,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由正职或主管副职参加会议,专题会议按通知要求派员参加。
3.各部门单位应提前半天将参会人员名单报政府办公厅,由会议工作人员汇总后,于会前报会议主持人。要求到会的领导不在家需由其他领导参加会议,以及参会领导需带助手的,均应提前同会议组织者联系。
4.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
5.参加会议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由工作人员安排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入座。办公厅有关处室参加会议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会。
6.参会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会议内容提前做好准备,实事求是地提出代表本部门的意见或建议。会议发言需经主持人同意。部门参会领导的助手一般不安排发言。
7.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如确需进入,经秘书长同意后,工作人员安排。参加会议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关闭传呼、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保持会场肃静。
8.注意会议保密,带有密级的会议材料,会后一律交会议工作人员。会议决定的事项,没有规定传达的,不得于会后扩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