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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关于部分物资计划外出口实行许可证办法请示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2-28 生效日期: 1982-02-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关于部分物资计划外出口实行许可证办法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按规定的品类,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部分物资计划外出口实行许可证办法的请示报告随着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进一步贯彻,外贸体制的改革和经营权的逐步下放,我国的对外贸易,将会有一个新的发展。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还相继成立了一些出口机构,直接经营出口业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通报情况的工作没有跟上,致使某些国内短线产品或若干耗能高、出口不划算的物资,一方面国家大量进口,另一方面某些地区或部门却在计划外组织出口。同样一种商品,出口的价格低,进口的价格高,使国家外汇蒙受损失,也影响国家建设的需要。这样继续下去,对国家十分不利。为此,我们同有关部门商量,对国内紧缺物资的出口,提出以下建议:   一、拟划出十一类紧缺物资,对计划外出口实行许可证办法(具体目录附后)。这里所说的短线物资,也是相对而言,在执行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拟由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在编制年度国民经济计划时,根据供需情况,商有关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修订。
  二、凡是实行许可证办法的出口物资,除国家计划安排的出口和国外来料加工、外贸部门进料加工,以及经批准已经签订合同的补偿贸易、外贸部门同地方已签有协议扶持出口的商品等以外,各地区、各部门如需计划外组织出口,或组织有利于我们的品种串换(即有进有出),要征得主管分配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批准。
  三、各地海关要加强对计划外出口物资的管理。为了便于海关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凡经营目录中规定的十一类出口物资,不论是计划内的或是计划外的出口,均应向外贸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否则一律不予放行。
  四、计划外出口的目录所列物资,只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运输上也有可能,主管分配部门应按国家价格予以收购,或协助找用户在国内销售。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一九八二年二月一日起实行。 附:计划外出口实行许可证办法的物资目录
  原油、重油、成品油。
  煤炭。
  钢材:薄板(包括镀锌板、镀锡板)、带钢、中板(包括造船板)、焊管(包括镀锌焊管)、方坯。
  生铁、焦炭、铁合金、铬矿。
  平板玻璃。
  有色金属:铜、铝、铅、锌、锡、钴、铋、钼精制品、碲;国家统配的铜材、铝材、铅材。
  木材:原木、锯材、胶合板。
  大中型厂生产的水泥。
  天然橡胶。
  纯碱、烧碱、聚乙烯、聚丙烯、磷矿石、硫铁矿、、苯酐、液态烃。
  、大米、大豆、玉米、食糖、棉花、松香、桐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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