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5]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烟草生产购销公司
  受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和海运费用大幅度上涨影响,部分进口化肥价格上升过多。为切实稳定国内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春耕期间对中央进口化肥价格的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进口化肥的港口交货价格,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综合经营差率核定,综合经营差率由1.7%下调至1.2%。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等港口交货价格,原规定3%的上浮动幅度改为上浮幅度为0,下浮不限。

  三、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有关经营企业必须在接到化肥报关单(或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后10天内向我委申报有关资料,核定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逾期不申报的,按擅自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处理。

  四、列入定价目录的地方进口化肥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办法管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化肥国内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3月1日起执行至6月30日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