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1 生效日期: 2002-01-2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38号
北京天津四川湖北陕西河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关于核定2001年提取管理费的申请》(中机建财字[2001]第12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