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38号
北京、天津、四川、湖北、陕西、河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关于核定2001年提取管理费的申请》(中机建财字[2001]第12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