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9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的意见
根据《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5号)的要求,为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通过银行账户的清理和资金的收缴工作,全面规范省直机关的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机关资金收缴原则
按照粤府办(2003)5号文提出的资金余额处理意见,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建议按以下原则对各类资金结余进行审核,并核定上缴省财政的资金额:
(一)财政拨款有指定用途的公用经费结余继续留给单位使用。财政没有指定用途的公用经费余额和自有资金余额:按规定核留预算备用金后的公用经费余额一律上缴省财政,自有资金余额结合单位自收自支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情况和物业维护需要核留部分资金给单位统筹使用外,余额一律上缴省财政。
(二)专项经费余额: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继续核留给单位,同时,考虑到专项工作的连续性,对于省财政每年持续安排的专项经费,在以前年度结余中再核留部分资金给单位继续使用。其他以前年度结余的专项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
(三)基建结余:根据基建工程的完工程度和结算情况,核定留用资金余额,对于已办理结算或已交付使用5年以上仍没有办理结算的基建资金原则上都予以上缴。
(四)住房基金和住房维修基金:省财政厅对于住房基金已经制定了管理办法,对于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也正在研究。因此,上述两项基金继续核留给单位,由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五)工会费、党费、福利费、下属社团资金、社会知名人士或特定用途的捐款继续留给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
(六)对于已转移的资金和“小金库”资金,按应上缴的资金额和核实的“小金库”余额全额上缴省财政。
(七)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结余资金,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仍未上缴的资金,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一律上缴省财政专户。
二、资金收缴的方式
此项工作仍由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和人行广州分行组成的广东省直机关单位资金帐户及余额核查协调小组继续负责。
为确保资金收缴工作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先由协调小组按照上述原则对各单位2002年底的资金账户余额进行审核,提出上缴省财政的资金余额意见,发各单位核对及征询意见,再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进行逐一复核并提出具体收缴方案,会请省审计厅对收缴资金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后,综合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加强省直机关资金账户的管理
省直机关银行账户的开设和各种资金的收付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这次资金清理中经批准核留给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归并到相关的银行账户中核算,不得在规定以外单独开设账户进行核算,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强化预算约束力;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范围和资金结余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省直机关的财务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加快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
2003年开始的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试点进展顺利,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治腐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巩固此次资金核查的成果,加强对资金源头的管理,规范单位的收支行为,建议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力度,在2004年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