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民殡字第0940393274号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管理台北县立殡仪馆停车场(以下简称本馆停车场)暨附设火化场停车场(以下简称火化场停车场),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馆停车场24小时全日开放,火化场停车场开放时间为上午7时至下午7时止。
三、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收费费率,采累进费率,其收费标准如下:
1.大型车第1小时新台币(以下同)60元,未满30分钟,计费30元,逾30分钟者以1小时计;第2小时起,每三十分钟为累进时段,每累进时段计费50元,于累进时段内未满15分钟,计费25元,逾15分钟者,以30分钟计,但未满10分钟者免费停车。
2.小型车第1小时30元,未满30分钟,计费15元,逾30分钟者以1小时计;第2小时起,每30分钟为累进时段,每累计时段计费20元,于累进时段内未满15分钟,计费10元,逾15分钟者,以30分钟计,但未满10分钟者免费停车。
前项计费标准除本要点第4点所规定之车辆外,其余车辆均依累进费率计费。
四、下列车辆因执行公务需进入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者,免收停车费:
1.军车、警车、消防车、公立医院救护车、政府机关工程车、邮政车、清洁车、环保稽查车、公务车。
2.经本馆核发停车证者。
3.身心障碍者所驾驶之车辆,临时停放者以当日乙次且以3小时为限免予收费,当日停车乙次以上或超过3小时者以费率半价收费。
4.丧家亲属代步之小型车辆,每一丧家以核发2张临时通行证至出殡为止,期间以1个月为限。
5.其它因天灾或紧急事故须出入停车场,经本馆核定者。
前项第2款核发停车证之对象及数量应报本府民政局核备。
五、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于车辆进场时,应即掣据予停车场使用者收执,车辆出场时应凭据出车。
六、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禁止阵头、花车及哭墓孝女等车辆进场。
七、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管理人员由本馆派员担任,负责停车场内安全维护及车辆、人员之管制。
八、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仅提供停车位,对停放之车辆及车内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九、驾驶人进入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停车时,如有毁损本馆任何公共设施者,应负赔偿责任。
十、车辆停放于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不得逾2日。
十一、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车位已满时不得驶入。
十二、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内严禁烟火及任意鸣放喇叭,以维护本馆暨火化场四周之安宁。
十三、不依规划之位置停放车辆,致妨碍其它车辆行进或停放者,本馆得径行将车辆移置适当处所。
十四、严禁装载危险物品之车辆,进入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停放,但经本馆洽租装载油料之油罐车不在此限。
十五、本要点自中华民国92年6月1日施行。
本要点第1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93年5月1日施行。
本要点第2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94年6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