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组发[1988]11号
经请示中央同意,对今后高级干部子女出国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级干部子女不论因公、因私、长期、临时出国,均按一般出国人员的正常手续审批,不再报中央组织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总政治部审批。
二、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同一般留学人员一样,按国务院和国家教委有关出国留学的规定办理。
三、高级干部子女出国,在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审批单位须于15日报送中央组织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总政治部备案。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