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9]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已印发各地区、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制定了《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各市要在现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增加30%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6月底以前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进中心、签协议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在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同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也同步提高30%。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省政府用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解决。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各市要在现行失业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现失业救济标准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先将失业救济标准调整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再提高30%。今年已经对失业救济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对1999年6月底前失业,并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失业职工,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享受失业救济金,直至失去救济条件;对1999年7月1日以后失业,并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职工,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新标准享受失业救济金,直至失去救济条件;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30%。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地均应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覆盖到乡镇,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含乡镇非农业人口)都纳入社会救济范围。
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下岗职工长期领不到基本生活费,又无重新就业能力,家庭实际生活严重困难的,其本人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有些单位确实无能力参加养老保险,造成其退休人员长期领不到退休费,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退休职工,其本人收入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虽然单位存在,但实际上领不到退休费的孤老退休职工的收入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各地在搞好定期差额救济的同时,还要制定具体办法,开展临时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原有保障对象提高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对因提高标准、调整政策和规范临时救济而增加的资金支出,市以下各级财政要追加和调整预算,做到足额安排;对于承担属地化管理保障任务较重且财政困难较大的地区,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养老金调整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水平进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今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人均养老金水平比去年提高15%左右,但要向退休早、养老金待遇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要相应冲减。
各市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省政府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市解决。
各市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收缴率,抓紧清理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被挪用挤占的养老保险基金,提高基金承受能力。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市要在199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份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但不得从基金中支付。各市1999年6月份统计上报的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中解决;各市补报的1999年6月份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也要补发,所需资金由各市自筹解决。各市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的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与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倒挂的地区,可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使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七、关于实施意见的制定和补助资金的下拨
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将就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调整、失业保险金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和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四个方面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四个实施办法,抓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基本生活费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离退休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市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提高养老金水平以及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的补助额度,由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研究确定,于今年9月10日前下拨。各地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增加的支出,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劳动厅备案。
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15日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省劳动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