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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30 生效日期: 1995-08-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土地清查是今年清产核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土地清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4号),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评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据此,根据本市具体情况,我们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清产核资中土地评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清产办[1995]第7号)。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土地清查估价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但进展还不平衡,有些问题的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为保证今年全国和本市清产核资工作能够按期全面完成,8月1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清字[1995]14号),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中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今年清产核资工作任务之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一张表、两本帐’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切实负起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积极主动抓好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必须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各级国有企业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企业开展土地估价工作创造条件。对于中央企业和外地驻本市企业的土地清查估价,各土地管理部门一保证工作定要积极予以帮助和配合落实,并以此作为考核和评比各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条件。
  (一)凡土地使用权权属关系已明确,但在确认过程中,因土地使用单位名称、土地面积、经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办理手续的,为保证工作进度,在规定期限内,因手续上、技术上的原因不能办妥变更手续而要影响土地估价的,按先估价、再办手续、处理具体技术问题的原则处理。 凡在1995年3月31日前,因市政动迁、征用划拨、土地批租等原因已办理有关合同和用地批文的,属已发生权属变化,原单位不再进行估价,反之应予估价。 企业应建设原因,而持有建筑许可证、权属关系明确,但因某种原因至今仍领取临时土地使用证或者未办理换证手续,仍持有老的土地使用证的,凭上述有关证明办理土地估价需办理有关手续的,可在估价后继续进行。
  (二)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估价确认的截止日为9月15日,本市土地估价工作于9月30日前基本结束。因特殊原因,应予估价而未办妥手续的,作个案处理,由市房屋土地局和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商解决。
  (三)本市清产核资中地土地估价以企业、单位自行估价方式进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四)在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中,对于一些多种用途的宗地,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按以下原则确定利用类型:只有单个土地使用者且各种用途的地上界限清楚的,分别确定各部分的利用类型;只有单个使用者而各种用途的地上界限无法分清的,按主要用途确定其利用类型;存在多个土地使用者的,在各使用者分摊的土地面积中按主要用途确定各自的利用类型。

  三、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要以尽可能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为原则。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的确认,一律不收费。 在土地估价确认过程中,因变更登记需要收费的,可根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在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中,上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地籍资料又进行业务指导的,可收取少量费用,小型企业每户不超过200元;中型企业每户不超过500元;大型企业每户不超过1000元。 在收费上,对困难和亏损企业可免收或适当减收。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上地估价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请及时向市房地局地籍处、监委和市监委、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反映,情节严重的经核实后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报告,将在全国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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