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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旅行社旅游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6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1999]20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加强我市旅行社旅游价格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类旅行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6)9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物价局和市旅游局是旅行社的收费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物价局对旅行社的如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国际旅行社招徕接待海外旅游者的对外报价;
  2、经批准开办出境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承办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各种收费标准;
  3、各旅行社组织承办中国公民国内旅游的各种收费标准。

  二、各旅行社发布旅游广告及接受旅游者的咨询,应按规定的旅游价格对外报价。发布旅游广告必须经市旅游局审定。

  三、各旅行社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旅行社开展的旅游线路及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都要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对外公布,实行明码标价。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标价。

  四、旅行社在开展业务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各旅行社要依法经营,严禁以抵价招徕等不正当竞争。各旅行社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与旅游者认真签订并执行规范的旅游合同。各旅行社应尊重旅游者的选择权,如实向旅游者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少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各旅行社要按规定规范旅行社与其它旅游经营单位及旅游者间的价格结算行为。

  六、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变化,对旅游线路指导价格适时进行调整并通知全市各旅行社。旅游行业协会可在政府规定的旅游线路最低限价基础上协调我市旅游线路的价格。

  七、物价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旅游价格、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物价管理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1、不执行规定的旅游线路最低限价;
  2、不按规定申报新开展旅游线路收费标准;
  3、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等各种手续;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低价竞争、垄断、克扣、勒索、降低服务标准等不正当行为;
  6、自立名目滥收费用;
  7、其他违反本通知行为。

  八、此通知自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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