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凉府发[2008]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会理“8.30”地震发生后,中央和省给予我州灾区人民亲切关怀,社会各界给予了大力支持。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州抗震救灾工作正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灾后重建工作陆续展开。为加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各级政府灾后重建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质量,严格监督管理,遵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精神,提出我州规范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管实施意见。
一、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凉山州“8.30”会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使用捐助资金的,捐资人未指定建设单位或对口支援方要求招标的项目,适用本意见。
三、涉及灾后重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凡是符合规定的范围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本意见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
国家和省、州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灾后重建工程,除有特殊要求外,由项目所在县市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比选方案等材料在县市发改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或比选应当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四、应当招标的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不能满足招标的法定时间和程序要求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和标准文件进行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五、不能满足招标也不能满足比选时间要求、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不招标不比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人。
六、竞争性谈判方案由业主拟定,经县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招监办)审查确定。业主应当邀请三家以上具有资格资质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谈判。
七、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承包人:
(一)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自建自用的工程;
(二)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造的工程;
(三)对口支援方援建的工程由支援方直接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应是援建省市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
(四)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差额的建设费用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
(五)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具有相应资质的。
八、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对口支援方、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条件管理,严禁无证或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是同一单位或同一单位的下属单位,也不得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对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等要求,在设备和材料招标(比选)、进场、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
对口支援方或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建造的工程,受援县或捐建项目业主应与对口支援方和捐建人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项目承包人和有关审核、监督责任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和应当招标而实行比选的项目的评审,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外,均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所需评标专家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规模标准内项目的比选以及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可以在项目所在县市进行。
十、所有灾后重建工程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除外),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关信息应当在公共媒体或公众场所公布。
灾后重建工程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指定媒介发布;实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指定的公共媒介发布比选公告。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相同。
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项目审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履行)15日内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或邮箱报省、州发展改革和监察部门逐项备案。具体要求按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备案报表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496号)执行。
十一、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发布媒介、比选网站等要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工程的建设,应减免相关费用并公告。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减免的费用返还业主作为建设费用。
十二、各级发改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对挂靠投标、串通投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及时对招标投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经查实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
十三、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谋取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管。各级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强化对项目实施后的跟踪审计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意见仅限于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应急工程承包人的确定,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比选仍按原有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