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处置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切实维护首都食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稳定大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亲自抓,负总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涉及奶牛养殖,奶制品生产、销售、消费、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关系到奶农、奶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市民等多方利益和首都安全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已成立由市食品安全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的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相关处置工作,建立了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关处置领导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属地职责,以对首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积极稳妥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对奶制品行业开展全面整顿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饲料企业、奶牛饲养和奶站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针对本市奶牛养殖场加大饲料和奶源质量监测密度,加强对原料奶收购环节的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奶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驻厂监管有关工作,确保企业切实建立和执行原料入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工商部门要对商场、超市、农副产品市场、奶制品专卖店、食杂店展开拉网式检查,发现列入不合格品牌和批次名单的奶制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销毁措施,并要求经营者对不合格奶制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公示。
卫生部门要重点检查托幼园所食堂、医院营养食堂、医院婴儿室、餐馆、宾馆、饭店、集体食堂使用不合格婴幼儿配方奶粉情况,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加强健康宣传和医疗救治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奶源基地、奶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和监控。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市奶制品市场运行的监测与分析,做好奶制品产销衔接和调剂,保证奶制品供应。
食品安全办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及相关信息的归集、整理,协调建立每日会商制度,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紧急情况处置不过夜。
各部门要以检查和全面整顿为契机,着手研究制定全市奶制品行业健康发展和确保奶制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建立养殖、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全链条监控和追溯机制。对查出的奶制品质量安全问题,要彻底查明原因,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采取措施,保证奶制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一)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和帮助企业尽快扩大合格奶制品生产,增加货源投放量。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为大型重点奶制品生产企业在原料奶技术检测环节提供服务。
(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切实维护首都市场稳定。奶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收购承诺,切实维护奶农经济利益。自2008年9月20日开始,大型重点奶制品生产企业对奶农合同内运送的原料奶一律全价、全量收购,不得拒收。各生产企业对消费者和各级批发、零售环节要求退货的不合格奶制品,全部予以召回。对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企业负责按照原销售价格给予退货,如实登记,退货损失由生产企业承担。
(三)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不合格品牌和批次实行下架,凡属名单范围内的不合格食品,坚决下架、召回、封存,并予以全过程监管,防止被不法分子转移、销售。商场、超市、市场要扩大合格奶制品的投放品种和投放数量,对合格批次的奶制品,不得自行下架或停售。
(四)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安全办等部门研究扶持奶农和生产企业的相关措施,启动财政补贴机制。
(五)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奶制品价格、产量、库存、销量、流量的监测,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程序,做好国庆节期间应急储备工作,增加合格奶制品储备,确保奶制品供应,满足群众需求。
四、落实有关治疗政策,全力救治患病婴幼儿
要落实免费治疗政策,加强对患病婴幼儿特别是农村地区患病婴幼儿筛查。对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患泌尿系统结石症的婴幼儿给予免费检查、治疗,务求使患病婴幼儿尽快恢复健康。免费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事件责任查明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企业赔付。卫生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医院检查力量,集中调集B超等医疗设备,加强技术指导,确保诊断检查和医疗救治的需要。
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确保辖区社会秩序稳定
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奶制品的安全质量和社会秩序稳定负总责。要大力加强辖区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辖区奶制品质量安全。要负责解决辖区内奶制品生产企业不合格原料奶的消纳地点。要负责解决辖区内奶牛养殖散户原料奶销售和产品补贴问题,切实维护辖区农民利益。要想方设法地化解矛盾,避免群诉群访,确保农民利益不受大的影响。要密切关注社会动向,防止有人借机制造谣言、煽动闹事,严密防范、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扰乱市场和危害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检查、整顿和规范中要注重维护消费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未能履行属地职责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统一检测和信息发布
要正面引导舆论,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涉及进出口的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区县不再另行组织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抽检。奶制品质量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医疗救治信息报送卫生部统一发布。各部门、各区县不得擅自发布,避免不实信息和谣言传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