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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人事部门几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1-12-2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814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增加收费项目的函》(新人函[2001]22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1、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本10元(其中5元留地州人事部门)。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手册每册4元。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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