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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 2002-08-0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2]5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密切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保持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密切联系,既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防止滥用国家权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对促进政府及部门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履行职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宪法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加强和完善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制度,把保持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的联系工作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

  三、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起草期间要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要认真研究和采纳。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其审议。同时,要配合人大做好年中和年终向人大代表通报情况的工作。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搞好对政府组成人员和组成部门的述职评议、工作评议,以及代表约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认真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要及时向人大通气,重要会议和活动要邀请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参加,使代表知情知政,使人大常委会便于了解政府的工作动态,更好地监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调研活动,为他们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对人大代表在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和专项调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对于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询问和质询,要认真对待,并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承办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凡能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要限期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受各种条件制约难以办到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求得人大代表的谅解。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使代表满意,让人民放心。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认真研究办理;对人大代表的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研究办理及时作出答复。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新疆实际,结合西部大开发中央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积极借鉴内地地方立法经验,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议案,更好地为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同人大联系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疆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与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报告工作、参加人大组织的有关活动,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做出统一安排。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主管,具体承办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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