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报来《关于请示调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公交函[2000]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由公安部门提供车辆、场地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按照我局琼价费字[1999]5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琼价费字[1997]4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同时废止。附件:《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琼价费字[199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