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水国科[2005]474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农村水利技术术语》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56-2005替代SL56-93。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农村水利技术术语》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56-2005替代SL56-93。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