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按照《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测办[2004]75号)要求,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国家测绘局对全国的甲级测绘单位进行了复审,并核发了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现分批在国家测绘局网站“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栏目中公布,供社会查询监督。
特此通知。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公布批次表》
批次 省 份 公布日期
1 江西、广西、重庆、青海、宁夏、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河南、陕西、甘肃、新疆、山东、湖北、湖南、江苏、天津、吉林、辽宁 2005.11.1
2 黑龙江、山西、安徽、福建、内蒙、上海、浙江、西藏、河北、北京 2005.11.30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