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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1-01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矿字[1989]10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全企管〔1988〕1号)和《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劳安字〔1989〕5号),现结合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矿山企业升级中的安全考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矿山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考核同意,并经省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矿山企业把部分采掘任务外包,而产量、进尺由发包企业统一计算的,承包工发生伤亡事故应计入发包企业的伤亡率进行考核。


  三、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矿山企业升级中的安全考评工作,严格把好考核关,对伤亡率指标超过我部认可的行业考核指标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同意申报国家级企业。


  四、其他事项仍按全企管(1988)1号和劳安字(198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各类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一、煤炭工业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标准和说明
  (一)安全考评标准
  1.统配煤矿
  矿务局: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3及其以下。
  矿井: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5及其以下。
  说明:国家特级企业年产量在100~70万吨的矿,年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年产量70~30万吨的矿,可连续三年累计计算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1;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矿,可连续三年计算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露天矿: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0.3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0.5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2.地方煤矿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3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5及其以下。
  3.煤炭基建施工企业(矿建)
  国家特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0.5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1.5及其以下。
  煤炭基建施工企业(土建、安装)
  国家特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
  国家一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
  国家二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5及其以下。
  4.煤矿机械厂(机修厂)
  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无死亡;
  (2)无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千人重伤率0.35。
  5.洗煤厂
  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无死亡;
  (2)无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千人重伤率1。
  (二)安全考评说明
  1.统配煤矿、地方煤矿、基建施工企业如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伤亡事故的,或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与前两年相比大幅度上升的,均不能升级。
  2.在考核安全指标时,粉尘合格率指标必须达到《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要求。
  3.按年度进行考评;
  4.安全考评须由安监部门人员参加并公证。


  二、冶金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1.独立矿山、黄金生产企业


  千人死亡率   千人重伤率
  露天≤0.12 ≤0.35
  井下≤0.2  ≤0.4


  2.有矿联合企业
  有矿联合企业的矿山部分按独立矿山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核。
  3.对考核年度内死亡指标不足一人的企业(即:职工人数小于一万大于等于五千人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有一人死亡的,可回推一年进行累计计算、五千人以下的企业,可回推两年进行累计计算。凡是累计计算指标超过行业指标的不准升级。
  考评说明:
  1.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当年不得上等级;
  2.表中指标不包括交通事故和非因工死亡人数;


  三、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
指标名称 | 企 业 类 型  | 特级   一级   二级
-----|----------|---------------
 死亡率 |联合企业、矿山企业 |0.08 0.15 0.30
 (‰) |基建、露天矿山   |0.05 0.10 0.16
     |地质、勘察、稀有  |0.02 0.04 0.06
-----|----------|---------------
 重伤率 |联合企业、矿山企业 |0.20 0.50 0.65
 (‰) |基建、露天矿山   |0.15 0.35 0.50
     |地质、勘察、稀有  |0.10 0.25 0.30
-----|----------|---------------
 粉尘合 |联合企业、大型矿山 | 85  80  75
 格 率 |井巷工程      |
 (%) |基建、大型露天矿、中| 80  75  70
     |小矿山       |
     |地质、勘察、稀有  | 85  80  75
-----|----------|---------------
污染物综 |稀有、矿山     | 93  85  70
合排放达 |          |
标率(%)|联合企业      | 90  80  65
--------------------------------


  3.死亡率、重伤率均指年累计千人死亡、重伤指标;
  4.职工因工死亡率和岗位粉尘合格率为主要考评指标;
  5.长期安全生产好的企业偶然发生一次非重大责任事故和基础薄弱、但领导重视、伤亡事故下降幅度大,可适当放宽,但须报有色总公司安全部门批准。


  四、化学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
  1.化学矿山企业,百万吨(实物量)死亡率超过2.7(人)或百万吨重伤率超过(人)的不能升级。
  2.在考核期和申报期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超过三万人的联合企业在考核期累计死亡三人以上(不含三人)的,不能升级。


  五、建材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
  1.大中型非金属矿地下开采的企业,死亡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2.五千人以上的企业或联合企业,死亡率不大于千分之零点一五。
  其余企业按全企管(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第  、  、 条执行。


  六、核工业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
  1.事故伤亡率按下表规定指标考核


  指标名称  矿山企业 矿山水冶联合企业
  千人死亡率 0.30 0.30
  千人重伤率 0.90 0.60


  2.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按照〔82〕核安字(74号)《核工业部辐射事故管理规定》,不能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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