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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9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2 生效日期: 2008-02-22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9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9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9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以下简称长寿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构建和谐济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由市财政、老龄、民政、审计、监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补贴发放及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年龄90至99周岁,且无离退休金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百岁以上(含百岁)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第四条 年满90周岁,未满百岁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百岁以上(含百岁)老年人,每月按每人实际年龄每岁1元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 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老龄办公布实行。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后,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老龄办审批。
  第八条 县(市)区老龄办将审批通过的长寿老年人名单报市老龄办核准,核准后的名单由市老龄办转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老龄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市老龄办采取“一人一折”方式委托银行按季度代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生活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一条 为做好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工作,每季度结束前20天,市公安局向市老龄部门提供长寿老年人口即时数据,市老龄办据此核准享受生活补贴的长寿老年人名单。
  第十二条 为做好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每年9月底前,市公安局向市老龄办提供长寿老年人口数据;市和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老龄部门提供90至99周岁有离退休金人员数据。
  市老龄办对以上数据核准后,确定下一年度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的基准数据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不予享受或者停发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对长寿老年人增发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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