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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格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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