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267号
喀什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水利发电企业水费等问题的请示》(喀计价能[2003]3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自治区现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按照单一工程进行核算的,按照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喀什噶尔河流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自治区管理,其工业供水价格应按照原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7)6号文件执行。喀什地区其它流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你地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号令)的规定执行,在目前水资源费尚未核算进入供水成本之前,水资源费可单独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