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发电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0 生效日期: 2003-08-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267号
喀什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水利发电企业水费等问题的请示》(喀计价能[2003]3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自治区现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按照单一工程进行核算的,按照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喀什噶尔河流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自治区管理,其工业供水价格应按照原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7)6号文件执行。喀什地区其它流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你地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号令)的规定执行,在目前水资源费尚未核算进入供水成本之前,水资源费可单独收取。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