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3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
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关于保安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克物价发[2003]86号)收悉。鉴于我区各地工资水平差异较大,自治区计委《关于保安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新计价费[2003]902号)文件规定的指导价最高标准偏低,难以涵盖全疆,经研究,现就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对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最高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长期用工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报自治区计委备案。
本文自2003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