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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方去文
华沙波兰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一副部长马利安·克扎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向波兰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致意,并就你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来信中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之间互相免予向对方的船舶所有者的运输收入征税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我们同意双方对下述有关船舶在对方港口从事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收:
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旗及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商船。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航运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复函确认,则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构成我们双方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王 丙 乾
(签字)
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鉴于你于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就互相免征船运所得税问题所写的信,我谨通知你,我已接受你关于对下述船舶在对方港口从事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免征所得税的建议。这些船舶是:
一、悬挂波兰人民共和国国旗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以波兰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或波兰国民为其运费收取人的商船。
二、悬挂第三国国旗但持有波兰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证件的商船。
根据我的理解,你于一九七六年十一月的来信(我在上面提到的),以及我的这封回信,将作为我们两国之间的一项协议载入案卷。我建议,这项协议将对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和以后应课的税收发生效力。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波兰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一副部长
马利安·克扎克
(签字)
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于华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