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280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8号)精神,经研究,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部份高等学校2001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今年除制定2001年新增专业学费、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外,不再调整2001年学费、住宿费标准。
二、部份高等学校2001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本补充通知附表执行。
三、各高等学校住宿费标准仍按黔价经[2000]31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300元执行;各地、州、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有关事宜仍按黔价费[2001]158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本补充通知从二○○一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附表:2001年部份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学费标准情况表
2001年部份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学费标准情况表
单位:元/每生 每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