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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9 生效日期: 1998-11-09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银行
发布文号: 进出银财发[1998]第275号

信贷一部、信贷二部:
 为适应我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使业务操作程序更趋合理,坚持加强内控,提高效率原则,保质保量完成出口信贷任务,特对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放款手续,凡对外支付出口卖方信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人民币贷款和一般性存款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向企业逐笔支付贷款,营业部门应按照借款合同,严格审核经信贷部门总经理签字批准的贷款借据、用款审批单等付款手续,无误后办理付款。


  二、企业取得卖方信贷贷款同时,可自愿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将我行贷款项下的派生存款存入该账户。企业取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贷款,其使用费从收到款项的次日起计算,因此必须在我行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


  三、从一般性存款账户支付信贷用款时,企业需填写经信贷部门审批的转账汇款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部门在核对预留印鉴和存款余额后,办理付款。


  四、一般性存款属我行信贷资金,因此不对外开出存款证明和保函等佐证和担保性文件。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进出银财发〔1997〕第279号《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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