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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内地质勘探费取消限额实行资金划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3 生效日期: 1997-12-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中央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以下简称地勘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平衡供给和使用效益,根据地勘费管理改革的需要,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央预算内地勘费取消限额实行资金划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设地勘费帐户和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一)地勘费拨款取消限额后,实行划拨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财政部和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设预算内地勘费专户,用以管理和划拨地勘费。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所属各有关单位在所在地经办银行开设预算内地勘费专户,用以管理和支付地勘费。
  (二)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开设地勘费专户后,须在财政部设立中央地勘费预算支出帐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二、地勘费拨付依据
  地勘费拨款的拨付依据是中央财政下达给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的年度地勘费预算。在全国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前,为保证各有关单位资金需要,可暂以上年同期执行数为拨付依据。

  三、地勘费拨付手续及要求
  中央预算内地勘费拨款均采用资金划拨方式。
  (一)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申请地勘费拨款时,须根据年度地勘费支出预算,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季度“地勘费用款计划表”(格式见附件一),每月10日前报送“地勘费支出月报”(格式见附件二)和“预算拨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报送的“地勘费用款计划表”要将地质勘查项目经费和地质事业费等用款计划按季度分月分别填列,地质勘查项目用款计划还需附报国家一类、二类勘查项目名单及用款金额。每年年初,在全国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前,地勘费用款计划可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编报;年度预算执行中,当预算发生调整变化(追加、追减、单位预算关系变更等)时,要根据有关预算调整文件作相应调整,并在报表中予以说明。“地勘费支出月报”要由各有关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报。“预算拨款申请书”要将开户行、帐号、申请金额等项目填写清楚并加盖印章。
  凡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者,其地勘费拨款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二)财政部对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报送的“地勘费用款计划表”、“地勘费支出月报”和“预算拨款申请书”进行审查核定后,将款项划入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设的地勘费专户。中央地质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汇拨款手续,将款项划入其所属各有关单位在经办行开设的地勘费专户。
  地勘费拨款要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三)地勘费实行划拨资金管理后,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加强地勘费的资金管理,建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财务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地勘资金的支出使用情况。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应对上半年的地勘资金使用情况向财政部报告,并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将本部门当年的地勘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地勘费预算申请书面报告财政部。

  四、财政部与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对帐制度。
  每季度终了8日内,财政部与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进行季度拨款帐务核对(对帐单格式见附件四);每年年度终了10日内,各有关单位要填制地勘费对帐单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由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进行帐务核对。

  五、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地勘费年末结存资金要如实反映,并按规定列入当年年度财务决算。凡属已完地质勘查项目的节余资金,按《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跨年度未完地质项目的年末结存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地勘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充实财务人员,切实加强地勘资金管理,保证地勘资金及时划拨和合理使用。
  财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质部门地勘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七、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划拨资金管理方式的顺利实施。

附:一、____年__季度地勘费用款计划表(略)
二、地勘费支出月报(略)
三、基建(地勘)资金拨款申请书(略)
四、____年__季度地勘费拨款对帐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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