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1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胶粒等到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85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产品名称及海关商品码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进行认定,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出口产品,可按照相应征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税函?2001?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支持聚碳酸酯胶泣等14种产品出口退税函》(外经贸技二函?2001?49号)称,经该部和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定,两部认定聚碳酸酯胶粒、PC/ABS混合胶粒等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要求将其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规定办理退税。经研究,为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总局同意将聚碳酸酯胶粒(39074000)、PC/ABS混合胶粒(39074000)、ABS胶粒(39033000)、改性聚苯醚胶粒(39072000)、历新LEXAN聚碳酸酯胶膜(39206100)、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胶膜(39206900)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其相应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