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经贸投资[20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人民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9月制定印发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近一年来,《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国债技改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一年来国债技改项目管理运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快项目的实施,使资金尽快到位,决定对《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现将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银行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
二、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资金计划》,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明确补助和贴息资金。补助和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项目的企业。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拨付。”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