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1]150号
市建委: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服务费和建筑企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服务费,为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为承包工程合同造价的1.4‰,劳务分包的按人工费和管理费的1%,由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向进津的外地建筑企业收取。
二、建筑企业服务费,为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为工程合同造价的4‰,由各区、县建筑管理站向所辖建筑企业收取。
三、上述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各区、县建筑管理站应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上述收费自即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