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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15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教高[1991]12号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理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高等理科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将高等学校理科教材编审委员会改建为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家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理科各学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课程或专业下设若干教材建设组。


  第二条 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教材建设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教材建设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所在学校为该组的主持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设秘书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工作。


  第三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由国家教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高等学校理科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秘书由主持学校在本校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教材建设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理科教育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理科教育全局性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理科教学文件,研究理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三)研究理科教材建设工作,审议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监督理科教材质量;
  (四)研究理科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教材建设组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课程或专业的教学工作,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参加教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编制课程或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参与规划的实施;
  (三)开展课程或专业教材的编审、研究、评介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根据国家教委下达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七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按照国家教委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国家教委。


  第八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高等学校均应支持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材建设组的工作。


  第九条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制定理科教材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规划的实施。高等教育出版社派出编辑人员担任各教材建设组的联络员,保持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经常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199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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