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124号
市煤气总公司:
为保证我市生活、生产用液化气的需要,理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服务范围、内容,经研究,对液化气钢瓶租金、钢瓶大修费及用户使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钢瓶租金:
1、民用户15公斤钢瓶租金每月1.50元,15公斤以下钢瓶租金每月1.00元;
2、工业户(含单位、食堂、餐馆业等)15公斤钢瓶租金每月3.00元,15公斤以下租金每月2.□00元;
3、50公斤钢瓶租金每月10.00元。
二、钢瓶大修费每瓶每年8.00元(□包括:压力检验、钢瓶修理、内部除去残留物、外部除锈、喷漆、印字等)。
三、用户使用证工本费每本1.00元。
四、由于服务对象的变化,原沈价发(1996)112号《关于确定液化石油气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服务对象均将原“单位”改为“用户”。
各经营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市价格事务所办理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标价板。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