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标字第0930380969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30380969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标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准则所定规费包括申请规费及查核规费。
第3条 申请使用正字标记之各项规费如下:
一、申请费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二、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三、补发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四、换发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五、证书英文译本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六、申请品质管理系统验证相关规费,适用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七、产品检验相关规费如下:
(一)产品检验作业规费,准用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但本准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产品项目及检验费额如附表。
第4条 正字标记各项查核规费如下:
一、品管追查相关规费,准用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项规定。
二、不定期抽样之产品检验或改正期限届满后之再实施产品检验,其相关规费如下:
(一)产品检验作业规费,准用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但本准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产品项目及检验费额如附表。
三、依正字标记管理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不定期市场采购样品所需费用。
第5条 依正字标记管理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实施监督试验或重新抽样时,厂商应缴付每人每次临场监督费新台币五百元。
第6条 依正字标记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认可试验室之规费,准用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7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