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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敦化黑石、红石水电站出厂价格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2 生效日期: 2003-02-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3]11号
敦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黑石、红石电站核定还贷电价为请示》收悉。黑石、红石水电站还贷电价省物价局在1996年和1997年分别以吉省价生产字[1996]54号、吉省价生产函字[1997]91号批复了出厂价格。考虑到两座水电站由于多种原因没有执行己批准的出厂价格,电厂债务包袱较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和我省在2001年4月15日起已执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黑石、红石水电站在当地农电销售电量部分,在全省按经营期重新核定出厂价格前暂执行每千瓦时0.258元,上网销售部分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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