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92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3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3]4号

二00三年元月三日
  各市物价局: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制定了92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抓紧贯彻执行。
  1、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价格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附表未列剂型和规格的价格意见,按附表《92种西药补充剂型规格比价表》的要求认真汇总后,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省局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各市不得漏报、延时拖报。生产经营企业逾期未申报审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2、表列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C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3、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之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4、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5、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6、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7、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3年元月15日起执行。

附件:92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