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3]4号
二00三年元月三日
各市物价局: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制定了92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抓紧贯彻执行。
1、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价格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附表未列剂型和规格的价格意见,按附表《92种西药补充剂型规格比价表》的要求认真汇总后,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省局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各市不得漏报、延时拖报。生产经营企业逾期未申报审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2、表列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C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3、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之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4、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5、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6、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7、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3年元月15日起执行。
附件:92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