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5〕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
自去年9月14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我市积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大量火灾隐患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火灾隐患“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消防安全提出了严峻挑战。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千方百计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由市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公安局消防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总责。对尚未整改的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督办责任人,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任务、奖惩三位一体的工作推进机制,把解决重大火灾隐患问题作为衡量地方、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与年终工作考评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改的检查、指导工作,加大整改资金投入,确保按期整改。各单位要加强隐患自检自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整改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要依法加强执法监督。凡是消防安全没有保障的,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并依法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凡是故意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各级监察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履行整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不能落实的,其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购置新的办公车辆和开工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底前,各区、县(市)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全部整改完毕,凡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将依据《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市政府即将出台的《哈尔滨市消防安全责任及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凡被国家或省通报批评的,市政府将逐级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多警联动,全面整治,严格对政府挂牌重大隐患的执法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改变过去整治火灾隐患由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形成“全警动员、责任明确、多警联动”的格局,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主动深入社区、单位和居(村)民家庭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排查督导整改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结合深入贯彻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将未整改销案的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作为监督检查的必检单位,并切实做到“五个务必”:一是务必对监督检查程序和法律文书进行逐一检查,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确保每个具体执法环节严密细致,每个具体执法行为公正规范;二是务必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 9条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名称、隐患部位、主要问题、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保障公民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务必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 25条要求,将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并督办,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在5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四是务必按照《消防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隐患单位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并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务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行政法规要求,强化与工商、建设、文化、质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经营,或者其他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危害消防安全活动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依法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封、取缔、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采取措施,加强预防,切实从源头上防止滋生新的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公安部61号令,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要充分发挥居(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广大群众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发现和举报火灾隐患,形成人人关心维护消防安全、人人参与整治火灾隐患的良好社会风尚;要采取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形式,大力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突出抓好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工作,努力使消防安全知识和自防自救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从根本上改变火灾隐患屡改屡生的被动局面。同时,推动建立和完善整改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将火灾隐患整改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部门与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旅游等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新格局。?
五、加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防控火灾的整体能力要大力推进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有效整合消防资源,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社会联动机制,提高处置重特大火灾和突发事件的指挥水平和战斗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实地踏查,制订灭火预案,切实加强演练,从思想、人员、装备、训练上做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准备。要加强对消防队伍和单位、社区群防群治工作的指导,把火灾防范与灭火救援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社会防控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情况和工作总结,请分别于2005年10月31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市公安局消防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