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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定贸易项下结、售汇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0 生效日期: 1994-04-20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94)汇管函字第115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财(1994)11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凡记帐外汇项下动用“921”科目国家记帐外汇储备的,由你行按原程序办理。

  二、记帐贸易不得动用国家现汇储备。对于根据两国协议需动用国家现汇储备偿还记帐贸易逆差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此复。

199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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