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要求,我区启动了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工作,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库热西·买合苏提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段桐华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阿日甫·卓热别克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吕家传 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
祖农·库提鲁克 自治区文化厅厅长
林永泽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牛晓萍 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刘 宾 自治区文联党组书记
刘振强 自治区民委党组书记
韩子勇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徐锐军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
道然·贾玛勒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副处长
戴跃红 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梁增寿 自治区计委社会发展处处长
迪力木拉提 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李季莲 新疆艺术研究所副所长
买买提明 新疆木卡姆艺术团团长
马雄福 自治区民间艺术家研究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决定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韩子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马迎胜、沙金、艾尼江同志担任。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