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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2 生效日期: 2004-06-2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要求,我区启动了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工作,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库热西·买合苏提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段桐华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阿日甫·卓热别克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吕家传      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
     祖农·库提鲁克  自治区文化厅厅长
     林永泽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牛晓萍      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刘 宾      自治区文联党组书记
     刘振强      自治区民委党组书记
     韩子勇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徐锐军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
     道然·贾玛勒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副处长
     戴跃红      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梁增寿      自治区计委社会发展处处长
     迪力木拉提    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李季莲      新疆艺术研究所副所长
     买买提明     新疆木卡姆艺术团团长
     马雄福      自治区民间艺术家研究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决定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韩子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马迎胜、沙金、艾尼江同志担任。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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