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问题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13 生效日期: 1985-06-13
发布部门: 前苏联
发布文号:

    (一)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外交部领事代表团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列宁格勒设立总领事馆。 
  二、上述总领事馆的领区、开馆日期及其他有关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收到苏方复照三十天后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外交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85)部领字NO.51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谨确认,同意来照的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