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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市党发[2001]27号),结合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推行教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各学校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鼓励各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探索对未聘人员的多种安置途径,为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创造有利条件。
二、未聘人员安置
(一)新增教职工未聘人员。
2004年9月1日后,新增的教职工按照自治区合同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新增教师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经试用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期满不再续聘的,由学校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原有教职工未聘人员的安置。
2004年9月1日前,在编、在岗、在册的教职工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学校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2.交流安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待岗人员跨学校、跨行业、跨地区流动,或由市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向其提供就业信息,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
3.进修学习。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进修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4.提前退休。教师和非教学人员,男年满5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25年,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病退手续。
6.内部退养。工龄满20年且年龄满45周岁的未聘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学校同意,可办理离岗待退手续,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发放离岗待退工资。内部退养期间,其年度考核结果可视为称职,其工资的正常晋升不受影响,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时,可按提前退休享受有关政策。
7.内部待岗。未聘人员未能按上述办法安置的教职工,可以实行内部待岗。待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发给待岗工资。第一年按月标准工资的90%发放,第二年按月标准工资80%发放,第三年按月标准工资的70%发放。在学校内待岗时间一般累计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聘用学校应为其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的机会。内部待岗3年后,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聘用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手续。
8.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与所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人事部门有关政策确定)。人事档案转入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视同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部门负责解释。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