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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5-10-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厦粮行[2005]100号

各分局:
  为规范粮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闽粮法(2004)148号)的规定,市粮食局制定了《厦门市粮食局粮食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粮食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厦门市粮食局粮食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为规范粮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闽粮法(2004)14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以下情况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粮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粮食行政机关认为粮食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前七日内向社会公告;
  3、粮食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粮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粮食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三、粮食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粮食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粮食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粮食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资证。

  五、听证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并制作听证笔录 ,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粮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粮食行政许可决定。

  六、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粮食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七、听证的有关文书,应按福建省粮食局闽粮法[2004]194号文件的规定,统一格式,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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