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B号
壹、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辅导各私立技专校院(以下简称各校)提高师资素质,增进教学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贰、各校师资员额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生师(专任教师)比:全校生师比之计算,系以全校学生数除以专任教师(含兼任折算)总数之比值。全校生师比应在四十以下且日间部生师比应在二十五以下,九十一年后改名科大之全校生师比应在三十二以下。
(一)全校学生数之认定与计算方式如下:
1.全校学生人数之计算包括日间部、夜间(进修)部、在职班、在职专班、进修学校(学院)之学生数。
2.学生数以具备正式学籍之在学学生为计算基准,全年在校外实习之班级、延修(毕)生、休学学生及推广教育班学生,不列入计算。
3.经本部核准实施春、秋两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实际在校上课之系科班学生数计算。
4.研究所学生加权计算,硕士班(含硕士在职专班)学生加权二倍列计,博士班学生加权三倍列计。
(二)专任教师之认定与计算方式如下:
1.专任教师系指经本部审定资格且支给专任教师薪资之讲师以上专任教师,其资格认定方式如下:
(1)专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
(2)依「大学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办法」规定聘任之专任专业技术人员,比照同职级之专任教师。
(3)依照本部「专科学校专业及技术教师遴聘办法」甄审合格拥有证书之专任专业及技术教师,比照同职级之专任教师。
(4)民国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证书之现职人员如继续任教未中断,比照讲师。
(5)本部介派担任军护课程之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比照讲师。
(6)校长。
(7)讲座教授符合专兼任教师聘用规定及资格,得纳入师资人数计算。
(8)借调至其它学校服务之教师,列入调任后服务学校专任教师;借调至政府机关服务之教师,列入调任前服务学校专任教师。
任职二年以上经学校核准以全时前往国内外大学进修,并订有契约,于学成后返校任教义务年限超过进修年限之专任教师,得列入计算,惟不得超过专任教师总数之百分之十,超过者不列入计算;师资延聘不易之稀有类科,其师资员额之规定不受上开限制。
设有护理科系之学校所聘任具有护理学士学位或护理师执照之专任护理实习临床指导,得折算为0.4名讲师;大学部之专任护理实习指导,应同时具有护理学士学位及护理师执照方得折算。
各校聘任专任专业技术人员与专业及技术教师人数不得多于专任教师总数八分之一,超过者不计。
研究人员因未从事教学工作,不得列入师资计算。
2.兼任教师系指具合格教师资格且每周授课达二小时以上之教师,本职为学校专任行政人员于学校兼任教学者、仅支给钟点费却发给专任聘书之教师,均仅采计为兼任教师。兼任教师计算方式如下:
(1)得以四名折算一名专任教师。
(2)以兼任折算专任之折算数不得超过实际专任教师数的三分之一,超过部分不计。
(3)各校实际聘任兼任教师总数,以兼任可折算专任教师之折算数的四倍为上限。
二、专任师资结构:专任教师结构之计算,系以全校专任助理教授以上师资占全校实际专任讲师(不含兼任折计部分)以上教师人数之比率,依学校类型规范如次:
(一)专科学校:应达百分之十五以上;由高职申请改制之专科学校改制满三年应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技术学院:未设专科部学生之技术学院应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由专科学校申请改制时应达百分之二十一以上,改制满一年应达百分之二十二以上,依此类推,改制满四年应达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科技大学:改名时应达百分之四十以上;改名满三年应达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改名满五年应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学校规划增加招生名额应达百分之四十四以上。
(五)学校规划新设硕士班(含在职专班)或已设硕士班应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六)学校规划新设博士班(含在职专班)或已设博士班应达百分之六十六以上。
前项所称实际专任讲师不含下列人员:
(一)兼任教师折算之专任教师。
(二)民国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证书之现职人员如继续任教未中断,比照讲师。
(三)本部介派担任军护课程之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
(四)护理实习临床指导。
参、主要措施:
一、各校应研定提升师资素质之具体计划确实执行,逐年增聘具优秀教学、研究实务能力之合格专任教师,并参照各相关法令订定办法鼓励原有教师研究、进修及升等,以改善师资结构,确实提升师资素质。
二、凡各校师资员额未达最低要求者,本部得予核定减少招生系科班及名额。
三、本部得依预算编列情形,宽列经费,视各校提升师资素质之成效奖助各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