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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5]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有偿服务”的规定,为规范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收费范围和对象
  公共交通线路的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公交车辆夜间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凡使用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的公交运营单位(含中巴经营业者),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支付使用费。
  凡进入公交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支付停车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审定,市物价主管部门下文执行。
  第四条 收费方式
  (一)现已开通的公交线路,凡使用公共交通首末站、枢纽站和夜间停车场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经营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凡使用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与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二)新开辟的线路,由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公共交通场站经营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公共交通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
  (三)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交线路、站点或调整站牌数的,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不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另行收费。
  (四)收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8日前结算前一季度费用。
  第五条 管理与服务
  (一)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应为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使用者提供以下服务:
  1、负责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2、负责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消防安全保障。夜间停车场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进场停放公交车辆安全管理和通道畅通;
  3、负责在首末站、枢纽站提供站务房,提供公用部分的用水和照明;
  4、负责提供线路牌的制作和变更服务;
  5、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交通服务规范;
  2、遵守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爱护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或按场站现场标线行驶、停放;
  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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