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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在职研究生培养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0 生效日期: 2000-04-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2000]84号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你校川委校(2000)27号《关于调整在职研究生培养费的报告》收悉。鉴于近年来计算机教学、远程网络教学等的引入,研究生教育成本提高较快。根据研究生教育非义务教育的特性,参照省物价、财政、教委川教计(1992)122号有关委培研究生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从二000年入学新生起在职研究生培养费调整为5000元/年,即两年制学员共收取培养费10000元;三年制学员共收取培养费15000元。收取培养费后,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收取的培养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省物价局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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